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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铁中院发布2021年以来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时间:2025-06-04     【转载】   来自:法治新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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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  郭会昭  翟文喆)6月3日下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以来铁路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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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以来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目录

  

  一、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普医院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等四人破坏耕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诉石某某、张某某、郝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诉单某某、郑某某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诉临沂某石子厂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韩某某、孙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济南某公益服务中心诉某水务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村委会、李某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生态环境分局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二、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诉某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区水务局不履行河道管理养护和河道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典型案例一: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普医院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58号”“人民法院十年环资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2023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度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全省法院首批参考性案例”。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某市立医院与某仁集团签署《合作协议书》,合作经营济南市某甲医院。某仁集团利用济南市某甲医院的物资、人员条件,设立某仁肿瘤医院。2008年12月,某仁肿瘤医院引进伽马刀设备一套,内含201枚Co-60Ⅱ类放射源。2013年,某市立医院代某仁肿瘤医院与九某〇医院签订《医疗设备租借协议书》,约定将伽马刀设备租借给九某〇医院,双方按项目毛收入提取收益。后合作因故终止,双方约定协议终止后2个月内某市立医院将案涉伽马刀及放射源搬离。此后,双方并未对案涉放射源依法进行处置,一直闲置于九某〇医院。2016年12月,某仁肿瘤医院名称变更为某普医院。

  

  2020年9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对某普医院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在20日内完成放射源处置工作。到期后,该放射源仍未得到处理。2021年3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向某普医院作出通知,指定某公司代为处置案涉放射源,由某普医院承担费用。某普医院对闲置放射源退役处置存在异议,认为应当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处置费用。某普医院、九某〇医院、某市立医院就处置责任承担产生纷争,导致案涉放射源一直未能得到处置,带来放射性污染严重危险。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普医院、某市立医院、九某〇医院承担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某普医院履行协助办理处置手续义务。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因某普医院、某市立医院、九某〇医院对案涉放射源长期闲置放任不管,对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公共健康形成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共同支付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二审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案涉医疗设备处置费用,先予执行到位某市立医院290万元。该款项全部用于案涉设备退役处置,在案件审结前依法处置完毕,消除了环境污染风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普医院、某市立医院、九某〇医院分别实施了不履行处置案涉放射源责任的侵权行为,且均足以导致放射性污染危险发生。依法判决某普医院、某市立医院和九某〇医院连带承担案涉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放射性污染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涉放射源违规闲置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危险,人民法院贯彻预防性司法理念,发出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禁止当事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擅自处置案涉放射源;裁定先予执行全部处置费用,保障了案涉放射源的后续处置;判令案涉放射源的登记使用人、实际使用人和具体保管人依法对消除案涉放射源危险产生的处置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教育、警醒相关从业者规范生产经营,积极履行放射源处置责任,保护生态环境;向放射源管理机关提出开展放射源排查并加强日常监管的司法建议,从源头上杜绝放射性污染发生的可能,助力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保障水平。

  

  典型案例二:

  

  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21年度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山东法院这五年”推动法治进程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环保部门在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型号轻型柴油车尾气排放不符合国四标准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检测结果是标准限值的5.4-5.9倍,碳氢+氮氧化物检测结果是标准限值5-5.5倍。经审计,该公司于2016年1月至5月生产案涉型号柴油货车一百余辆。2013年以来,该公司销售新能源物流车2300余台,对节能减排作出一定贡献。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认为该公司超标排放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持续性伤害,整改措施不到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相应大气污染治理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及销售市场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车辆超标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损害进行量化评估,根据车辆排放数据,取平均行驶里程中位数,计算出排放总量。结合该公司积极进行产业升级、淘汰旧柴油车产品、开拓新能源货车市场的经营现状,提出以提供新能源汽车作为弥补柴油车超标排放造成损失的替代性修复方案。经法院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该公司停止案涉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向相关政府部门无偿交付约定型号的新能源电动车共计108辆(总数量可抵消排放NOx约6810320g)用于公益事业,并在8年内无偿对上述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在国家级媒体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新能源代偿车辆已完成交付。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部分老牌车企面临产品升级迭代缓慢、绿色工业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人民法院借助专业机构力量,跳出以金钱作为测算修复大气污染状况的传统思路,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量单位,以抵消污染物排放为方向,以新能源电动车替代燃油车减少汽车尾气排放,达到改善大气质量目的,对于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本案的依法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保留了企业发展活力,引导鼓励企业自觉加大技术升级力度、降低环境风险,实现新旧产能更新换代,践行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的发展路径。

  

  典型案例三: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入选“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0日,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及经营管理人)与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西张王村村民委员会就村内45.21亩集体土地签订租赁合同,用于厂房及其他项目的建设。2017年8月7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沾化区国土局)因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楠(系杨某义之子、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并给予罚款,同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2月7日,沾化区国土局又向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沾化区国土局未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2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之后,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排除非法占用涉案耕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以租赁形式长期非法占用涉案耕地建造厂房、污水处理设施等用于生产经营,造成涉案耕地大量毁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不受行政机关是否先期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行政措施的制约。判决:一、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耕地的非法占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拆除涉案耕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并对涉案耕地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应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二、上述第一项义务逾期未完成的,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23633.65元;三、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费284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为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在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下,同时依法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物、修复涉案耕地的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保护耕地就是保护粮食安全,人民法院应当统筹适用多种法律责任,对农用地进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保护。本案中,行政机关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当事人立即停止对涉案耕地的非法占用,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并对涉案耕地进行修复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体现了保护耕地重在修复的理念。人民法院统筹协调行政、刑事、民事法律手段,有效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三种责任,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受损耕地的有效修复,形成耕地资源保护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四: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等四人破坏耕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入选“最高检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河南商丘的王某与相邻山东单县高韦庄镇的王某某等三人达成土地买卖协议,约定由王某出资10万元购买王某某等所在村位于黄河故道村集体耕地里的土方用于填坑。自2020年10月底至12月,王某在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组织车辆、人员在夜间从该土地上进行非法取土。后经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鉴定,涉案土地全部为基本农田,采挖面积5740平方米,因非法取土造成土地的破坏程度为严重毁坏,生态修复费用为21万余元。

  

  【裁判结果】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王某等四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四人限期对被破坏的5740平方米耕地进行修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复垦及验收费用由四人自行承担;如未修复土地或未达到验收条件,四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1万余元,由有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案件调解后,当事人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将受损土地修复完毕。

  

  【典型意义】

  

  耕地红线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本案四被告主体跨省域进行非法取土破坏耕地行为,被破坏的土地系位于黄河故道内的村集体耕地,具有很强的典型性。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有效加强农用地司法保护。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四被告应当承担的生态修复责任,并与检察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案涉耕地的修复方案及验收事项等进行充分沟通论证,由自然资源部门对四被告的修复行为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2023年3月,经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确认案涉被破坏土地已经回填完毕,达到耕种条件,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典型案例五: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诉石某某、张某某、郝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河南省范县石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郝某并雇佣铲车非法采挖回填在山东省鄄城县左营镇双李庄扬水站对过、黄河北岸的河砂。上述采砂取土行为致水土流失,造成了黄河滩区边缘塌陷,并不断蔓延,影响了黄河河势稳定,危害黄河河岸安全。鄄城黄河河务局出具的《黄河挖土恢复项目预算编制说明》确定,本案所涉环境修复预算总计528374.63元。

  

  【裁判结果】

  

  经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持调解,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与石某某、张某某、郝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协议生效起两个月内,石某某、张某某、郝某根据河道主管机关(鄄城河务局)验收的要求自行修复,并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验收期不计算在两个月内),修复以及验收所需费用由三人自行承担。二、如石某某、张某某、郝某未按照协议第一项内容修复或未验收合格,则石某某、张某某、郝某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09269.79元,由有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该案系在黄河行水范围内因非法采砂造成生态破坏的公益诉讼案件,且为典型的跨省域(案涉黄河滩区位于鲁豫交界)案件。案涉生态破坏行为已经造成黄河滩区部分塌陷,并不断蔓延造成损害逐渐加剧,将影响黄河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生态环境修复迫在眉睫。为确保破坏的黄河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高效办案,在河南省范县陆集镇法庭就地组织调解,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被告在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指导下自行履行修复。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在黄河河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对破坏的黄河河滩进行了及时有效的修复,保障了黄河的行水安全与河势稳定。该案有效贯彻落实了《黄河保护法》关于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相关规定,助力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

  

  典型案例六: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诉单某某、郑某某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初,周某某在山东省荣成市成山头“聚了傋”山半山腰、环山路东侧山坡上,架设竹竿及捕鸟网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共捕获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隼形目鹰科其他鹰类6只。杨某某、周某某、焦某通过网络结识,杨某某、周某某向焦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隼形目鹰科鸟类。焦某将收到的上述动物通过QQ 或微信联系对外出售,其中,单某某非法运输、出售4只隼形目鹰科鸟类,郑某某非法收购3只隼形目鹰科鸟类。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杨某某、周某某、焦某、单某某、郑某某非法猎捕、运输、出售、购买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单某某、郑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能力承担全额经济赔偿,愿意分别支付赔偿款项5000元,其余部分赔偿责任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此表示认可,并联系确定了接收、监督单某某、郑某某进行劳务代偿的单位场所。故判决:被告单某某在80000元范围内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义务,其中75000元以劳务代偿方式最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完成;被告郑某某在75000元范围内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义务,其中70000元以劳务代偿方式最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完成。

  

  【典型意义】

  

  因公益诉讼起诉人住所地、损害发生地及被告单某某、郑某某经常居住地分属威海、淄博不同地区,对劳务代偿履行造成一定困难。经过多方积极协调,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与威海、荣成、桓台、高青地区检察机关就建立跨区域协作异地劳务代偿执行达成共识。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为案件执行机关、两地检察院作为执行监督机关,与劳务代偿接收单位马踏湖湿地保护中心、千乘湖生态文化园及二被告签订异地劳务代偿协议,创新性采用“属地劳务代偿、就地实行监管”的执行模式,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属地检察机关共同监督劳务代偿履行情况,使义务人能够在“家门口”提供公益劳动,真正成为生态环境的“守护者”,实现了法律效果、生态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七: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诉临沂某石子厂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临沂莒南县壮岗镇某石子厂在开采建筑用花岗岩过程中越界作业,造成6312平方米(合9.46亩)基本农田毁损,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该厂因上述违规采矿行为多次被临沂市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其负责人亦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10月,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沂市检察院)就该案提起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各被告共同承担生态修复等环境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地块的违采矿坑与旧存矿坑已混为一体,最深开挖标高达35米,且已渗入地下水。鉴定评估机构认定,案涉地块原有耕作层及表土均遭破坏,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损毁,矿坑渗水所形成的“石塘”已无修复必要,可实施替代性修复。

  

  【裁判结果】

  

  经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持调解,临沂市检察院与各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以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经等量评估,市行政主管部门选定莒南县壮岗镇辖区内4处政府“库存”待修复地块(共计43.06 亩),交由各被告开展替代性修复,并委托专业机构制定修复方案。被告需按方案完成修复施工,经专业机构验收合格后,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替代修复完成证明。各被告不再承担案涉被破坏土地的原址修复义务,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统筹处理。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后,四块待修复地块已修复完毕并经专业机构验收。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环境资源领域通过替代性修复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具有示范意义。被告在已形成20余年的旧存矿坑基础上非法采矿,致使破坏土地与矿坑“融为一体”,该矿坑经长期采矿作业形成天然“水库”,存水水质良好,适宜渔业养殖及农作物灌溉,若实施原址修复需投入巨额费用且缺乏实际必要。经专业论证,法院突破传统判决模式,未简单判令被告承担原址修复责任或支付修复费用,而是积极促成调解,创新性采用替代性修复方案,各方选定政府“库存”地块实施异地修复。该做法既盘活了废弃土地资源,为地方政府卸下“历史包袱”,又确保被告依法履行环境侵权责任,实现了环境公共利益维护与生态治理效能的双赢目标,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路径。

  

  典型案例八: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韩某某、孙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韩某某、孙某某在东平县戴村坝西侧大清河河道内使用电瓶等工具电鱼,被东平湖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发现后,二人弃船逃跑。2021年7月,二人再次在大清河河道内使用电瓶等工具电鱼的过程中,被东平县公安局彭集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现场查获电瓶、逆变器及渔获物118.75公斤。后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韩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韩某某、孙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之后,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韩某某、孙某某在合理期限内按照东平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修复意见,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如不履行修复义务,韩某某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中孙某某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经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公益起诉人与韩某某、孙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韩某某、孙某某自愿支付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后,由有资质的机构按照东平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修复意见代为修复,确保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目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调解书。

  

  【典型意义】

  

  该案系保护东平湖流域生物多样性、水生态系统全面性的典型案例。东平湖作为山东省的第二大淡水湖、黄河流域重要蓄滞洪区、京杭运河复航重要枢纽,保护好东平湖流域意义重大,但由于部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谋取私益想法存在,在东平湖流域内仍存在电鱼、网围养殖等导致水生生物多样性减少的行为。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自受理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共受理7件涉及东平湖流域生态保护的案件,3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已全部执行到位,并专项用于东平湖的增殖放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联合属地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共同举办东平湖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建立东平湖生态修复基地,充分发挥跨域管辖体制机制优势和环资审判职能作用,共同推进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为保护东平湖流域生态发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山东”建设贡献铁法力量。

  

  典型案例九:

  

  济南某公益服务中心诉某水务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济南某公益服务中心调查发现,自2020年1月起,嘉祥某水务公司长期排放含超标硫酸盐、全盐量的废水,并因此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多次行政处罚。超标污染物经微山湖流域河道最终汇入南四湖,对微山湖流域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济南某公益服务中心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水务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并在媒体公开道歉。审理期间,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案涉因超标排污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数额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评估,鉴定结论显示该水务公司需承担 390 余万元的地表水损害赔偿费用。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一、某水务公司立即停止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水污染物;二、某水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3991761.12元;三、某水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山东省省级主流媒体就本案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案上诉后,省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某水务公司积极整改,实现水质达标。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对于微山湖流域生态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微山湖作为我国北方最大淡水湖,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核心输水通道与调蓄枢纽,生态地位举足轻重。法院依法判决被诉水务公司对其超标排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彰显对微山湖流域生态破坏“零容忍”司法态度,为区域生态安全提供坚实司法保障。通过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侵权、承担生态赔偿责任及公开道歉等,清晰界定污染者法律责任,形成强有力的司法规制效应,为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注入司法动能。同时,这一判决更向排污企业释放明确信号:唯有加速治污技术革新,完善全流程环保管理体系,方能确保合法经营,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良性共生,最终推动整个产业向绿色高质量发展转型。

  

  典型案例十:

  

  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村委会、李某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济南长清张夏街道某村委会为给村集体增加部分收入,经村民代表会集体研究,引进房车宿营基地项目。2023年3月,某村委会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李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位于梨枣峪该村村南、村东的部分荒山土地租赁(以下简称案涉租赁土地)给李某用于文化旅游,包括房车营地等,租赁经营期限为十年。2023年4月,李某开始对案涉租赁土地所在区域进行修整,包括搭建临时帐篷、遮阳伞、临时帐篷基座、遮阳棚基座等地上构筑物。后某环境研究所以案涉房车营地的违法建设行为破坏了金雕等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侵占生态保护红线、严重损害环境公益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村委会、李某等各被告拆除违法建设、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

  

  经过调查,案涉租赁土地区域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法院及时制作禁止令,裁定在案涉租赁土地所在区域禁止进行开发性、生产性建设等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禁止令发出后,当地街道办事处等行政部门督促被告进行整改,被告拆除了房车营地设施,基本恢复了生态环境。

  

  案件审理中,为弥补公益组织举证能力的不足,在济南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济南市金雕专项调查报告》这一关键证据。该报告调查程序科学规范,证实了金雕在案涉区域的分布和栖息情况,种群相对稳定,并存在繁殖现象。法院结合调查报告、行政机关复函、证人证言等证据依法认定在被告拆除房车营地等设施后,金雕在案涉地的活动基本正常,栖息环境所受威胁或其他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某村委会、李某不得在案涉租赁土地所在区域进行开发性、生产性建设等威胁金雕生存、繁衍或破坏其栖息地的人为活动;某村委会、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承担某环境研究所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宣判后,各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金雕及其栖息地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秉持预防性司法理念,及时制发禁止令,守牢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被告拆除房车营地等设施,避免了对金雕栖息地环境的进一步破坏;主动加强府院协同共治,通过案件信息通报、联合现场调查、多次磋商座谈等工作,补强了案件关键证据,研究确定生态红线、修复方案、保护措施,多方合力共护珍稀野生动物家园;依法作出预防性公益诉讼判决,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向社会公众释放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珍惜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鲜明导向,也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借鉴路径。该案获得社会广泛关注,央视新闻客户端、人民法院报、山东法制报均进行了重点报道,最高法院环资审判公众号、山东高法公众号均予以转发,社会反响较好。金雕栖息地保护案亦得到了省法院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肯定,并写入省法院“两会”工作报告。

  

  典型案例十一: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生态环境分局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该案获评2024年度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港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三庄镇、陈疃镇等乡镇街道的12家建材生产单位(含日照正东制管厂等企业),存在沙土、粉煤尘等易扬尘物料露天堆放且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防尘网、喷淋降尘等防治措施的情形。2023年3月,东港区检察院向某生态环境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扬尘污染监管职责。某生态环境分局于同年4月书面回复称已完成整改。

  

  2023年5月,东港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督查,确认涉案企业已落实基础防尘措施,遂于5月26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书》。同年11月,东港区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再次进行回头看,经无人机航拍取证及颗粒物检测数据分析,发现涉案企业防尘网破损率达63%、喷淋设施闲置率超75%,扬尘污染指标反弹至整改前水平的82%,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东港区检察院撤销原终结决定,依法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生态环境分局在30日内对涉案企业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生态环境分局作为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开展阶段性整治,未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构成行政不作为。检察机关终结案件后出现污染反弹,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之情形,起诉主体适格。审理期间,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制定《扬尘污染治理方案》,引入专家辅助人对七家重点企业开展现场勘查,出具《防尘设施效能评估报告》,督促被告建立“在线监测+视频巡查”智慧监管平台,涉案企业全部安装TSP自动检测设备并接入监管系统。2024年1月,经第三方检测机构连续30日检测数据显示,案涉区域PM10平均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限值要求。东港区检察院鉴于诉讼目的已实现,依法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该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具有三个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确立了“动态履职”审查标准。检察机关通过初次履职审查、效能持续性审查、机制完备性审查的方式,能够发现行政机关在检察建议回复期内仅完成了表面整改,通过污染物指标大数据分析验证,整改实效不佳,最后在法院推动下,重点核查长效监管制度建设情况。二是构建“司法+行政”协同治理模式。该案创新了“预防性判决”的执行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制定了《综合治理方案》,并依据方案整改到位。三是完善了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终结案件后,如果发现存在原违法事实复发,行政机关未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新技术手段证明存在隐蔽性污染等情况,其可以重新起诉。

  

  典型案例十二: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诉某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系山东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至今仍作为综合性一级甲等卫生院,由莒南县甲子山医院使用,为公众提供医疗服务。2023年12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莒南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该医院旧址存在屋面瓦件脱落、檐口处木板及屋面下沉、墙体裂缝等安全隐患,遂于2024年1月9日向某文化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书》。2024年5月,莒南县检察院再次到现场查看发现,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建筑损害仍未消除,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认为某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医院旧址未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和旅游局作为辖区内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建议书》后,既未督促使用人甲子山医院落实保护措施,也未自筹资金进行实质性修护,亦未就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的修缮保护积极主动向其上级部门申报、请示,该做法属于怠于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职责,遂判决责令某文化和旅游局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开展对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的修缮保护工作,消除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安全隐患,确保文物单位安全。该判决已生效。判决后,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与当地政府积极沟通协调,政府筹措拨付款项50万元对甲子山医院旧址进行全面修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具有涉抗战、“红色”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素的典型案例。革命文物承载了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了中国革命的伟大进程和感人事迹,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不仅见证了罗荣桓元帅亲自指挥的甲子山战役,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而且它的诞生、变迁历程,带动了鲁东南地区乃至山东医疗水平的发展,为该地区群众健康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仍在使用。文物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恪尽保护监管职责,避免文物出现难以挽救的损毁。本案中,鉴于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自然损坏严重、人为损害风险加剧的情况仍未有效缓解或根本消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采用判决责令履职的裁判方式,助推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推动了革命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为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十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区水务局不履行河道管理养护和河道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槐荫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虹吸干渠河道内存在大量生活及建筑垃圾,某区水务局对辖区河道污染问题未全面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遂向某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某区水务局收悉检察建议后,虽有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但并未对该处河道污染问题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槐荫区检察院经跟进调查发现,该处河道内垃圾污染问题仍然存在,且垃圾因水草疯长而形成聚集,河道环境并未得到有效保护,故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槐荫区检察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后,某区水务局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及时履行河道管理养护和河道环境卫生监管职责,不仅对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中提到的河道污染问题加以有效整改,对虹吸干渠河道开展全面整治提升行动,从源头上根除河道污染乱象的再生,实现河道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整体改善。槐荫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区水务局已依法全面履职,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申请终结案件审理。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在此情形下再对案件进行继续审理已无实际意义,且不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积极性,故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不仅是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与司法监督良性互动,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的典型范例,更是人民法院突破传统裁判路径,通过“监督—整改—修复—终结”的闭环机制,创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结案方式,探索环资审判“最优解”的有益尝试。一方面,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主动担责、积极作为,不仅针对起诉的河道污染问题迅速落实整改,更溯源治理、系统施策,从污染源头开展综合整治提升,构建起河道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从源头消除生态环境损害风险。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基于行政机关已充分履职、公益损害得以修复的客观事实,依法向法院申请终结审理,法院在对公益诉讼目的是否实现、继续审理还有无实际意义以及裁判结果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能否起到促进作用等进行综合认定后,最终裁定本案终结诉讼。(来源: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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