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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资引纠纷 法院判决解“薪”愁

时间:2025-07-11     【转载】   来自:法治新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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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工作者辛苦工作后,准备拿薪资时,有时会遇到雇主以各种理由拖欠劳务费的情形。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王某受李某雇佣,在其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项目完工后经核对李某尚欠劳务费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要李某支付了3万元,尚欠2万元未付。在此期间王某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方式催要,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支付剩余的劳务费及利息。

  

  法院审理

  

  经法院依法审理,李某在接受王某提供劳务后欠其劳务费未付,有王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且庭后李某陈述,其对欠条及劳务费数额无异议,仅主张该劳务费中有一部分补贴其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王某请求李某支付劳务费2万元,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主张的利息,法院认为应以2万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劳务费2万元及利息。

  

  温馨提示

  

  一、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法订立,具有约束力。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一)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不确定,但是劳动合同的主体确定(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单位)。

  

  (二)地位不同:劳务合同的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合同的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三)适用法律不同:劳务合同关系主要由民法典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则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四)救济途径不同:因劳务合同产生的纠纷由人民法院来审理,但是因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二、发生纠纷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劳务合同纠纷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劳务合同中有明确的管辖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要增强证据意识,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若未签订合同,也要注意保存好工作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盟、靳如洁)



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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