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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航乡村治理 淄博博山法院发布涉村居典型案例时间:2025-11-17
本网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是农业强国的应有之义。村居是推进乡村建设、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近年来,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抓手,贯彻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理念,聚焦村居村民司法需求,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设立全市首家诉讼服务站和村级法官联调工作站,打造以法庭为中心覆盖辖区的“半小时诉讼服务圈”,探索创新“四级联调工作法”,妥善维护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同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向乡镇党委通报辖区社会治理特点和短板,提出精准治理建议,指导村居制定完善村规民约,用司法之力为乡村治理、乡村建设、乡村振兴保驾护航,《法治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关注报道,获评淄博市新时代“枫桥经验”典型单位。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十五五”规划,将“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置于突出位置,再次强调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为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动落实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司法审判与基层治理的协同联动,现发布相关涉村居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涵盖承包经营、土地租赁、房屋买卖、建设工程等纠纷类型,具有典型性、示范性、易发性等特征,旨在为村居规范治理提供精准司法指引,促推涉村居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法治规则下坚定维护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案例三中,依据国家、集体利益优先的约定,依法支持村委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保障国家修建高速公路项目的顺利推进,妥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实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案例四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依职权调查,对村居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判决相关协议无效,彰显了坚决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利益的法治决心。案例六中,通过明确案涉租赁的效力问题,在准确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确认居委会有权主张违约责任,依法维护了村居集体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查清事实、精准施策,促推涉村居纠纷实质性化解。案例五中,针对频发的涉村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针对性采用“示范判决+案例引导”的方式,督促购房者自动履行支付房款义务,推动十余件类案一揽子化解,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又促进了乡村和谐稳定。案例九中,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在避免简单冻结划扣的同时,通过财产查控督促被执行村委会制定合理还款计划达成执行和解,同时督促镇政府积极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既保障村民权益也避免法律风险。 三是做实多元联动解纷,筑牢乡村共治根基。案例二中,市区两级法院上下联动、积极配合,一方面做好被告的法律教育工作,使其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一方面从办案效果的角度说服村委,适当延长被告履行时间,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了村委的合法权益,又避免矛盾激化。案例八中,启动多元解纷机制,联合争议所在镇司法所,由人民调解员、司法所调解员、法官、法官助理组成调解团队,在明确协议效力等事实的基础上,从法律规范、乡村人情、基层协作等多个角度,对双方进行联合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解彼此难处,舒缓对立情绪,最终推动原告撤诉,并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形式高效化解纠纷。 四是盘活村居闲置资产,以法治力量服务村居高质量发展。案例一中,强化审执联动,在审判阶段认定被告未按时支付租赁费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并由被告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在执行阶段做实现场勘验,促成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既促成双方案结事了,又为村委盘活了集体资产,维护了村集体合法权益。案例七中,把案件处理与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结合起来,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居委会快速收回房产并另行对外出租,有效平衡了双方的经济利益,也让“沉睡”的资产重焕生机。 下一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持续发挥司法职能,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一方面,加强对村居的法律指导,培育“法律明白人”,提升村居依法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巡回审判、普法宣讲等方式,提升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为乡村振兴与城市社区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支撑。(来源: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司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