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
更多



手机端

扫码下载APP

首页 >> 以案说法 >> 浇灌水管绊倒业主,物业该不该赔?

广告

详细内容

浇灌水管绊倒业主,物业该不该赔?

时间:2026-08-03     【转载】   来自:法治新山东

法治精神.gif

  

  本网讯(通讯员 秦长葳 沈圆圆)业主在小区内骑平衡车通行,被横卧在道路上的绿化浇灌水管绊倒受伤。物业公司称,浇灌前已在业主群发布通知,是否就意味着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

  

  2023年7月8日19时许,史某在小区内陪同女儿跑步锻炼。其乘平衡车由北向南行至19号楼附近时,被物业公司用于浇灌绿植的水管绊倒受伤。事发后,史某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足部多发骨折、开放性伤口,后多次门诊复查治疗。

  

  史某认为,物业公司将浇灌水管搭放在小区道路上,却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其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开展绿化浇灌属于正常物业服务,水管放置系作业所需,且已提前在业主群内发布浇灌通知;同时,史某骑行平衡车通行,未注意观察路况,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

  

  双方协商未果,史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双方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事故发生地点为小区公共通道。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业主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用水管浇灌小区绿植时,水管横卧在道路上,客观上具有一定通行安全隐患。虽然物业公司称其已在业主群内发布浇灌通知,但群内通知并不能替代现场警示和必要防护。物业公司未在水管附近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其他确保安全通行的措施,未能引起过往业主足够注意,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事发时光线较为充足、路面较为清晰。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公共区域乘平衡车通行时,应对路面情况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采用直接轧过水管的方式通行,应当对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一定认知,自身亦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事故成因,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史某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合理损失,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史某12674.05元,驳回史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秦长葳表示,物业公司开展绿化浇灌、设施维修、道路养护等工作,属于日常物业服务内容,但只要相关作业可能影响业主通行安全,就应当采取与风险相匹配的提示和防护措施。

  

  本案中,物业公司认为其已在业主群发布浇灌通知,便无需承担责任。对此应当明确,发布群通知不等于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业主群通知具有一定提示作用,但并不能保证每名业主都能及时看到,更不能替代事故现场的警示标识、防护措施或人员看护。尤其是在水管横卧公共道路、可能影响通行安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仍应在现场设置足以引起注意的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围挡、引导绕行等措施。

  

  同时,业主在小区公共区域活动,也应遵守基本安全注意义务。平衡车具有一定不稳定性,骑行经过障碍物时更应谨慎观察、减速避让,不能因身处小区内部就放松对自身安全的注意。

  

  法官提醒,小区公共空间承载着居民日常通行、休闲活动等多重功能,安全管理不能停留在一般性告知上,更应落实到具体场景、具体风险、具体措施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共同守好安全边界,才能让小区公共空间真正成为居民安心生活的场所。(供稿: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编辑:司洁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出版物新出发(济)字第:37A02869号  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鲁)字第:03178号 网络文化经营可证:

鲁公网安备37010202700314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鲁B2-20251038    互联网ICP备案:2024107418

本网法律顾问:田远博  执业证号:13701201010344762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24-2029.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时代(山东)融媒体中心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4107418号





seo seo